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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行湘:对政协民主监督认识与实践的思考

2007-01-26 12:35:41

  在政协履行三项职能中,大家普遍认为民主监督是一个薄弱环节,各级政协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几乎每年都把民主监督薄弱作为一个不足提出来。在谈到民主监督为什么薄弱时,很多同志又往往把原因归结到党委政府对政协的批评建议重视不够上,所谓“不说白不说,说了也白说”就是这种认识的集中反映。究竟怎么认识政协的民主监督,怎样评价政协民主监督工作,这是当前亟须搞清楚的一个问题,因为它关系到调动委员履行政协职责的积极性,关系到党和政府在各界群众中的威信,也关系到如何坚持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一、认识上的偏差是造成对民主监督不公正评价的重要原因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发[2006]5号,以下简称5号文件)对政协民主监督的性质、内容、形式的规定来衡量现实生活中的民主监督,似乎不应该得出民主监督是政协履行职能的薄弱环节的结论,更不应该把政协民主监督看得一无是处。以辽宁省政协为例,我们每年都以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主席会议的名义向省委、省政府提出5项左右的专题性建议或建议案;组织委员开展近百次调研、视察活动,向省委、省政府报送近七、八十篇调研和视察报告;征集600多件委员、团体提案和200多份大会发言材料,向省委、省政府报送300多条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省委、省政府对来自政协的意见、批评和建议十分重视,仅去年一年就对省政协报送的材料作出110余次批示。政协提出的意见、批评和建议,对促进党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改进和加强有关部门、有关方面的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既然如此,为什么大家还普遍认为民主监督薄弱呢?我认为这里面至少有三个方面的认识偏差:
  (一)对民主监督的政治性缺乏正确认识。5号文件明确规定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一种政治监督。也就是说,它是政治体制和政治制度层面意义上的监督,其对象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当然也包括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在政协中进行的互相监督),其重点是国家权力的运行,而不是对繁杂琐碎的个案进行具体监督。当然,任何监督都是具体的,政协也不可能离开具体案例去空谈监督,但政协了解和反映个案的目的,是为了从宏观上说明问题,从全局上解决问题,而不是简单地就事论事。一些同志恰恰在这个问题上存在模糊认识,只看到政协民主监督的广泛性,没有深刻理解它的政治性,以为政协的民主监督无所不包、无所不能,甚至只重视个案监督而忽视从大政方针的贯彻落实上去把握,而当一些具体问题、具体建议没有得到及时解决和落实时,就认为民主监督无用,“提了也白提”。
  (二)对民主监督的协商性缺乏正确认识。5号文件明确提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有两种重要形式,即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人民政协是协商式民主的重要形式。正因为如此,《政协章程》和中央有关文件历来强调,政协民主监督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讨论、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监督。它与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监督不同,不具有国家权力性质和法律强制性。而有些同志在这个问题上也存在模糊认识,认为只有具有强制性、说了就算的监督,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监督,而政协的民主监督虽有“章”可循,但无“法”可依,缺少法律的权威,因此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监督。存在这种认识的深层次原因,是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以及协商式民主的本质特征缺乏深刻理解。虽然大家都赞成实行这一制度,绝不照搬西方政治制度的模式,但在实际工作当中,还是希望叫政协“硬”起来,说了就算,陷入了总体上肯定而具体上又否定这样一个二律背反的认识误区。没有法律强制性的监督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监督的看法,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是讲不通的。党内监督、舆论监督以及伦理道德,都不具有法律强制性,但谁都不怀疑它们有约束力,政协的民主监督也是如此,正如前面所提到的那样,政协的民主监督是发挥了重要作用的。从更深层意义上说,政协的民主监督在实际工作中是与坚持团结民主两大主题紧紧联在一起的,在监督工作中发扬民主,在发扬民主中增进团结,因此不仅不是“说了也白说”,而且有着广泛深远的意义。
  (三)对政协职能形式的重合性和交叉性缺乏正确认识。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三项职能,各有其特定的内涵,但三者在很多方面是重合和交叉的。比如,各种例会是政治协商的重要形式,但在例会上的发言,在例会期间征集的提案以及例会形成的建议或建议案,又是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重要形式;调研、视察和反映社情民意,既是政治协商的基础,也是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重要形式。三者共同的特征是提出意见、批评和建议。可见,政治协商当中包含着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很多方面本身也是民主监督,三者是密不可分的有机整体。从某种意义上说,民主监督不够也反映了政治协商和参政议政不够,不存在哪一项职能履行得好而其它职能明显薄弱的问题。有些同志常常将民主监督与政治协商和参政议政孤立起来看,没有认清三者之间的内在联系,把政协例会和在例会上的发言以及例会形成的建议案看作是政治协商,把提案、调研视察和反映社情民意看作是参政议政,除此之外的才看作是民主监督,因而得出了民主监督薄弱这样一个不公正的结论。
  二、政协的民主监督实践确实存在需要加强和改进的环节我们说政协的民主监督工作是有成绩的,是发挥了重要作用的,不存在政协履行职能只有民主监督是一个薄弱环节的问题,并不意味着现实生活中的民主监督已经完美无缺了。恰恰相反,它与政协的其它两项职能一样,也存在着许多不尽如人意和需要改进和加强的地方。这里既有我们政协自身的问题,也有监督对象方面的问题。
  从我们政协自身看,主要是存在着不愿、不敢、不善监督的问题。所谓不愿监督,就是主观上不愿和不想履行民主监督职责。这里面有三种情况:一是对政协民主监督的重要性、必要性和作用缺乏深刻认识,在思想观念上和工作安排上都没有摆到应有的位置,重视不够。二是认为民主监督没有力度,提了也白提,对监督工作缺乏应有的热情。三是一些委员只注重委员称号,不愿意履行委员职责。所谓不善监督,就是不能正确把握民主监督工作的规律,能力水平上未能达到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要求。具体表现为:对党政工作大局把握不够,只注重个案监督,忽视对权力运行的监督,不能从全局的高度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者情况不熟,而政协组织和有关部门又没有创造更多的机会使他们知情明政,因而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不能触及要害,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难以被监督对象采纳。从政协组织来说,对如何加大民主监督的力度研究不够,工作创新不够。
  从监督的对象来看,确实存在着对民主监督认识不足、重视不够的问题。少数党政部门的领导同志,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缺乏深刻理解,片面认为政协民主监督是“软监督”,听不听都行,对政协的意见、批评和建议采取应付态度,表面上很重视,实际上不去认真吸纳落实。还有个别同志对政协的民主监督有抵触情绪,认为是没事找事,是挑毛病、出难题,拒绝接受监督。
  出现上述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缺乏制度保证,没有形成有效的工作机制。虽然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多次强调发挥政协和政协委员的作用、重视吸纳落实政协的意见和建议,但总的看,原则性要求较多,对委员如何履行监督职能,政协组织如何支持、帮助委员履行监督职能,党政部门如何对待和处理政协提出的意见、批评和建议等,缺乏具有程序性、约束性和较强操作性的规定,致使在实际工作中,不仅无“法”可依,也存在无“章”可循的问题。
  三、对强化政协民主监督职能的几点思考
  第一,加强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学习和宣传。对政协民主监督存在认识上的偏差以及民主监督工作暴露出的问题,从根本上说,是对我国政治体制的框架特别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缺乏正确认识和深刻理解。因此,当前应加大对基本政治制度的学习和宣传,充分认识实行协商式民主和推进政协民主监督的重大意义,正确理解和把握政协民主监督的性质和科学内涵,正确认识民主监督的协商性与其所应有的约束力的关系,明确衡量政协民主监督有效性的标准。要把发扬民主和完善机制作为加强民主监督有效性的基本价值取向,既不要去追求民主监督的“刚性”,改变民主监督的非权力性质,也必须研究建立吸纳落实政协意见、批评和建议的机制。只有从理论上搞清这些问题,认识提高了,行动才能自觉。
  第二,研究制定衡量政协民主监督是否到位的标准。任何工作都应当有一个要达到的标准,否则很难衡量它究竟是好还是坏。现在大家对政协民主监督工作评价不一致甚至大相径庭,与没有这样一个评价标准有直接关系。我认为,衡量政协民主监督的标准至少应包涵以下几个方面:1.充分体现政治性和协商性的要求,紧紧围绕《政协章程》规定的监督内容进行,着力于权力的运行;2.政协参加单位和政协委员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积极性得到充分发挥,各种监督形式得到有效运用;3.执政党和国家机关对来自政协的意见、批评和建议高度重视、充分吸纳,并及时反馈,民主监督的作用得到充分显现;4.民主监督的渠道畅通,政治环境宽松,监督者能够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其履行民主监督的权利得到切实保证;5.执政党、国家机关和政协组织通过各种方式为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履行民主监督职能创造条件。
  第三,积极推进制度化,健全民主监督工作机制。至少应考虑建立三方面的制度:1.规范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制度;2.支持和保障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制度;3.执政党和国家机关吸纳、落实、反馈来自政协意见、批评和建议的制度。由于监督工作涉及到监督者和被监督者两个方面,所以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要在党委的领导下进行。
  第四,坚持与时俱进,不断探索创新。同其它所有工作一样,政协民主监督也需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当前,可考虑在三个方面探索创新:1.要在充分运用好现有民主监督形式上下功夫。探索新的监督形式是创新,把没有利用好的监督形式利用好,使之健全完善起来,也是创新。从总体上看,5号文件中提出的5种监督形式还没有充分运用好,还有很大的空间。因此,应把健全完善现有的监督形式作为当前探索创新的重点。2.要在坚持政治性和协商性的前提下,探索新的监督形式。近年来,各级政协在推进民主监督中,创造出了一些新的监督形式,如民主评议政府部门的工作,对司法机关和政府执法部门的工作进行专项视察,对影响社会和谐稳定而又难了解到真实情况的重要问题组织委员开展无陪同视察等等,在实践中收到了积极效果。我们应当认真总结,因地制宜地加以推广。只要不违背政治性和协商性原则,有利于改进和加强党和国家机关的工作,就应当允许尝试、允许借鉴。3.要积极探索民主监督与其他监督形式的结合问题。民主监督与其它形式的监督共同构成社会主义监督体系,彼此之间互为补充,相辅相成。把民主监督与其它形式监督结合起来,可以丰富政协民主监督的内容和渠道,扩大政协民主监督的影响力,增强民主监督的约束力,强化民主监督的效果。

 来源: 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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